颁布时间:2015-03-18
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进行财政贴息,既是落实民族政策的重大决策,也是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举措。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上述政策已经取得较为显著的运行成效,但也需要根据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政策的改革发展形势,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完善。
一、“多龙治水”削弱管理功效,建议用市场化原则优化政策设计。
现行办法由地方民委、人民银行、财政、贷款行多头管理同一件事情,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管理,流程长,环节多,漏洞多,效率差。为有效地规避当前政策执行中的一些问题和弊端,又科学地划分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议按照国务院提出的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总体要求,最好按照市场化原则,逐步取消当前对民贸产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方式和市场准入门槛制度,全面取消对民贸产品的现行贷款贴息政策,把相对应的补贴资金直接增加对少数民族或者少数民族地区的物价特殊补贴,或改变补贴方式,采用农机补贴的基本模式,在销售环节或者在最终消费环节按照销售民贸和使用特需商品情况实行直接补贴,确保少数民族继续享受到国家特殊的政策扶持,更加直接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
二、适时下放定点生产企业审批权限并实行动态管理。一是享受贴息贷款补贴政策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坚持“双管齐下”,既要保证是民族特需商品,又必须是少数民族使用消费。二是民族特需商品通过市场可以得到有效配置的,应在目录中取消,以进一步消除不公平竞争。三是对民贸产品定点生产企业和产品的选定,应实施动态管理,改变现行由五部委审定且多年不变的方式,可适当下放权限,由省级有关部门在上级规定的比例或者条件范围内自主确定生产企业和品种,适时增补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及时淘汰取消不合格企业。
三、建立健全责任认定追究制度。建立对民品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管机制。现行制度规定的职责不清追责比较困难,建议重点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加强对其违规的处理处罚,切实解决违规使用贷款和涉嫌骗取贴息等问题。同时,建立监管责任追究、问责和处理处罚机制。在明确民委、财政、人民银行、承贷金融机构各自职责的同时,对不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定点生产企业骗取贷款和财政贴息的问责方式,进行明确细化规定,真正做到责任明确到单位、到岗、到人,加大处理处罚力度,确保落实政策并且提升落实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