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4-05-16
经国务院批准,自
一、电信业应税服务范围及税率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电信服务,税率为3%。
二、试点时间
自
三、关于税务登记
原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近期主管国税机关将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票种核定、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手续,请试点纳税人予以配合。
四、关于发票管理
自
五、关于申报缴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应自试点之日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咨询渠道
需要了解营改增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试点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也可拨打山西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x-n-tax.gov.cn)(http://www.sx-n-tax.gov.cn/)之纳税服务网“营改增”专题查询。
欢迎广大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