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税〔2013〕8号颁布时间:2013-07-02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
一、管户交接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信息传递,是我省营改增工作的关键环节。全省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得力措施,加强考核督促,确保各类信息采集、传递及时、准确,在办理有关资料交接时,应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见附件)。
各级国税机关接到试点纳税人名单后,要做好试点纳税人的确认、调查等工作。经确认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由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协商处理。意见不一致的,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研究处理。
管户交接期间在地税机关登记的符合营改增条件的纳税人,应于
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地方税费的征管工作。
二、发票管理
自
自
自
三、个体税收征管
自
四、试点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
对于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享受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的差额征收政策,国税机关接收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地税机关应将有关资料的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后移交同级国税机关,双方要做好信息核对及资料交接手续。
五、试点纳税人税款征收
(一)税款所属期。试点纳税人自
(二)退税的处理。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
(三)欠税处理。试点纳税人
(四)查补税款。审计、财政、地税机关检查发现试点纳税人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财政、国税、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科学安排,进一步做好征管衔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既要防止出现“两不管”,也要避免出现“争着管”,实现无缝对接,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财政机关要牵头做好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的测算工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做好信息交换工作。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确定一名联系人专门负责管户及相关资料交接工作。
(三)严格纪律,按时完成。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各级国税机关对接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得擅自调高定额征税,对试点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必须严格执行税款入库级次,杜绝混税混库问题发生。
附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