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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控系统发行安装方案》的通知

晋国税函〔2013〕154号颁布时间:2013-06-17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控系统发行安装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控系统发行安装方案

  为保证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展开,省局就试点期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以下将两系统简称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升级、初始发行等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分工

  省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防伪税控组负全省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发行和安装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保障组负责增值税税控系统税务端的升级、联调工作;各市、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税控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工作;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培训及税控专用设备的安装和开票系统的安装、升级工作。

  二、前期准备

  (一)税务端系统升级。税务端增值税税控系统应按照省局的进度要求及时完成系统测试、升级、与相关系统的联调等工作。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增值税税控系统升级完成后,开始对已完成培训的试点纳税人的税控专用设备进行发行,服务单位按照与试点纳税人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安装。

  (二)业务准备。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省局的进度要求完成对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增值税税控企业档案信息的维护或补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种、票量、限额核定审批、税控专用设备等准备工作。货运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的准备。督促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公告的要求,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手续,并联系技术服务单位购买税控设备。

  三、企业端税控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

  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对于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试点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设置发票的数量、开票限额等发行授权信息,并对金税盘和报税盘进行初始化发行。

  在新版货运税控系统升级后,对于纳入货运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包括原货运税控企业),由主管国税机关在货运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的税控盘和报税盘进行初始化发行。

  四、企业端税控系统升级及税控设备安装

  (一)开票系统升级

  原防伪税控企业不需要初始化和开票系统升级,新增的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由技术服务单位集中或上门安装。

  原货运税控企业开票系统升级,由企业自行从总局、省局网站下载或联系主管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拷贝后进行开票系统升级。新办货运税控企业开票系统由技术服务单位集中或上门安装。

  (二)安装

  税控专用设备和开票系统的安装采取在办税服务厅集中安装和上门安装两种方式进行。对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量较多的地区,采取集中安装方式,对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量较少的地区,采取上门安装方式,具体安装方式由各市国税局与技术服务单位商定。

  五、工作要求

  (一)发行和安装工作须于2013715日前完成。

  (二)此次税控专用设备的安装和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涉及纳税人较多,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业务和技术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协助技术服务单位合理安排工作计划,确保按时完成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的安装和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

  (三)技术服务单位应选派技术和业务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培训教师承担培训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技术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向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保障纳税人正常开票。对于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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