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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2011]1号颁布时间:2011-12-14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予以转发,并对第一条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比例做出我省的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和解释的通知》([88]晋税二字第37号)第十 四条“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可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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