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审批权限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对其资产损失具体事项做出规定的,以及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的资产损失,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其他企业的资产损失按照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损失金额的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三、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按管理权限,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