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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9]1号颁布时间:2009-01-05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时进行查验、核实,掌握税源分布情况,凡属于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应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事项。
  二、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2009年1月1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款抵扣凭证。税款抵扣凭证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执行(省局晋国税发〔2006〕73号转发)。
  附: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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