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发[2009]1号颁布时间:2009-01-05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时进行查验、核实,掌握税源分布情况,凡属于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应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事项。
二、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2009年1月1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款抵扣凭证。税款抵扣凭证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执行(省局晋国税发〔2006〕73号转发)。
附: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