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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2007]58号
颁布时间:2007-07-04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衔接、沟通,抓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通知》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七月、次年一月将上半年、下半年执行《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以便掌握政策执行情况,反映有关政策问题,促进《通知》规定的政策更好地服务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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