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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7]7号
颁布时间:2007-01-09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99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确使用税务文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做好税务文书的印制和使用管理工作,同时做好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定额调整和不达起征点户的认定等各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二、认真填报有关报表,及时准确采集信息。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使用的有关报表,做好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的采集、实际经营情况的调查核定等工作,力求使定额核定合理、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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