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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发[2006]86号颁布时间:2006-06-06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以预售收入和计税毛利率按季计算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我省计税毛利率确定为:经济适用房为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0%;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二、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认收入时,根据成本利润率公式计算出的成本利润率低于15%的,按15%计算确认收入;高于15%的,按实际计算取得的成本利润的计算确认收入。
  三、外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开发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在开发项目所在地,以预售收入和计税毛利率按季计算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项目完工后,回核算地清算。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性,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作为落实税收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具体措施和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工作来抓;要从推进依法治税、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的高度出发,不折不扣地执行本通知的政策规定,严禁随意变通、少征税款,确保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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