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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协作办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并地税征字[1998]28号颁布时间:1998-10-27

     1998年10月27日 并地税征字[1998]2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清查漏管户和堵塞税务登记管理上的漏洞,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经市地税局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根据《工商、税务联合办证工 作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推行地税部门和工商部门联合办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目的和指导思想   目前,我市地税系统管户管理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其中管户漏管现象十分突出, 不仅不利于社会公平税负的要求,更不利于我市税收任务的完成。其二,由于历史原 因及各征收单位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争税源、枪管户的现象屡有发生,这个问题经过 区划调整工作已基本解决。但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今后可能出现的类似问题,并结合总 局国税发[1998]第81号文件精神,本着“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加强税务 登记管理;堵塞漏洞,理顺程序,明确税务管理归属;精简高效,廉洁自律,树立税 务新形象;科学管理,公开办税,促进征管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推行地税部门和工 商部门联合办证制度。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   凡在山西省工商局、太原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所有纳税人均应在太原市税务 系统联合办证办公室[地址在太原市工商局一楼]办理税务登记。   联合办证办公室的职责仅限于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 登记手续仍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机构组成   为了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堵塞漏管户的发生及明确税收管理权限,经市局研究决定, 由市局征管科全面负责,成立太原市地税局联合办证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办公室主任:王建梁[兼]   办公室副主任:景宇翔、何鹰   成员:赵文平、丛小峰   由景宇翔具体负责指导有关办证事宜。   四、联合办证办公室办理税务登记程序   [一]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手续时,通知申请人提供两套资料,一套用于办 理工商注册手续,一套转联合办证办公室,内容中应包括: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合同、 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房屋租赁许可证或租房协议书复印件、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设立申请书、其他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5]房屋租赁许可证或租房协议书复印件;   [6]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8]其他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以上八种证件只在核准发证时提供[其中:2、5、6、7、8项由工商部门提 供;1、3、4由办证人提供]。   [三]办证人办理完毕营业执照后,工商部门通知办证人到地税部门缴纳税务登 记费用后,由地税部门发给《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一式二份、《税务登记表》一式 四份。办证人凭地税部门开具的证明,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正本,办证人据以办 理刻制公章、银行开户及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等事宜。   [四]办证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联合办证办公室提交详细的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由 联合办证办公室对签章手续齐全的《税务登记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 《税务登记表》中填人税务登记字号[技术监督局编写的九位码加行政区域六位代码]、 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并签注意见,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及分户章,连同《管户通知书》一并交给纳税 人。   [五]纳税人持《管户通知书》及时[十日内]到指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其他涉 税事宜,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征收管理。   五、联合办证内部工作程序   [一]联合办证办公室在办证人缴纳办证费用并取得部分资料后,应初步建立纳 税人档案,并在《税务登记底册》中登记。同时填写《纳税人分户审批表》,然后将 《纳税人分户审批表》及档案报市局征管科。   [二]征管科接到《纳税人分户审批表》及档案后,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管户 进行管理权限划分,并在《纳税人分户审批表》中签注意见并填写《管户通知书》, 然后将《纳税人分户审批表》、《管户通知书》及档案退联合办证办公室。   [三]联合办证办公室在接到办证人的补充档案资料后,应认真审核,经审核无 误后根据征管科的通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管户 通知书》及《税务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应在十日内到指定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其他涉税事宜。   [四]联合办证办公室在档案资料移交后,应将《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一份]、 《税务登记报表》[一份]及《纳税人分户审批表》归入内部档案备查,并按月向市 局征管科报送办证情况。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征管科通知后,到联合办证办公室取得已办理税务登 记手续纳税人的有关税务登记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3、房屋租赁许可证或租房协议书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公司设立申请书;   9、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一份];   10、税务登记表[二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有关档案资料后,待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其他涉 税事宜时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加盖公章,并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塑封,把有关税务 登记情况录入微机。对于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 档案中有关资料下户检查,督促其完善税务登记手续,并纳入正常税收征收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一]市直分局[除涉外、高新分局]及城区局应在11月1日后,停止办理由 市工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手续。由省工商局办理工商注册 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其到联 合办证办公室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由市局征管科统一确定税收管辖权限。各县 [市]区地方税务局应主动求得本级政府的支持,协调同本级工商部门的关系,比照 市局的上述联合办证程序,建立各自区划内联合办证办公室,实行源头控管,堵塞税 务登记管理的漏洞。市局将对各征收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不按照有关规定随意 管户的,要严肃处理并将管户划转其他分局管理。   [二]市直分局[除涉外、高新分局]应在12月1日前将发出、结存税务登记 证件的情况报市局,市局核实清楚后统一收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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