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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98]新版发票启用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并地税征字[1998]2号
颁布时间:1998-02-26
1998年2月26日 并地税征字[1998]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备分局: 根据晋地税征字[1997]第38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 样本》的通知”,新版发票自199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用。旧版发 票可使用到1998年3月底。到目前为止,新版发票已按新版类别名目印制,为规 范新版发票的运作,特通知如下: 1、各征收单位要对[98]新版发票做好宣传工作,使用票户明确[98]新 版发票的内容,所用票归属类别,名目及运用范围,保证新、旧发票转换顺利进行。 2、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利用3月份一个月的时间,按照《发票样本》的 发票名称,对所辖管户重新认定所需发票种类名称,并填入购印证中的“认定栏”, 经专管员审核认定签字后,方可购买。从98年起各级销售发票点销售新版发票时, 均按新认定的发票种类销售,没有认定的管户,一律不准购领新版发票。 3、用票人购买新版发票,一律按新版发票名称填写“发票购买申请表”,经各 级税务机关审批、盖章后,方可购买新版发票。 4、按照省局要求,至3月底旧版发票未用完的,如:“建筑业”、“技术贸易”、 “服务业”、“公路运输”发票及“统一收据”等[饮食业定额发票除外],一律上 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登记造册后,于4月25日统一报市局, 履行好“发票缴销”手续。 5、“山西省太原市娱乐业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包括“浴池业”,桑娜浴池业 属服务性质,税率为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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