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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并地税所字[1998]70号
颁布时间:1998-08-10
1998年8月10日 并地税所字[1998]70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晋财税字[1998]39号《转 发〈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实行,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征收企业所 得税工作,结合并地税流字[1998]18号文件,对各自管辖区域内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凡属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费]基金项目, 均应在清理整顿认定的基础上,足额征收入库,做到应收尽收,以维护税法的尊严。 二、本次清理整顿认定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8月至10月31日为清理认定检查阶段,在此期间,各征收单位可 自行安排检查,对在本辖区征管范围[征管范围以并地税流字[1998]18号为 准]内所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清理整顿和认 定,属于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进行纳税申报,按规定 计征企业所得税。各征收单位在此期间检查出的问题,可只做补税处理。 第二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在此期间,市局将成 立专项检查组,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查出的问题,市局将对其征收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各征收单位在第一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费[基金] 项目征税统计表”[表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费[基金]项目征税汇总统计 表”[表二]连同检查情况总结报告于11月7日前一并报送市局所得税科。 附件: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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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税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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