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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四分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并地税特字[1996]2号颁布时间:1996-02-14

     1996年2月14日 并地税特字[1996]2号 市直四分局:   你局[1996]税政第1号文收悉。对所提问题批复如下:   1、你局提出5万元以下固投税征收问题,请按市局领导批示办理。“即投资方 向调节税超过5万元应由市局征收”。   2、对固投税超缴部分,抵顶、退均可。   3、晋地税地字[1994]9号文明确规定了纳税依据,即“房地产经营开发 企业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购买商品房的单位,为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购买金额[投资额]为计税依据。”请贯彻执行。   4、代扣代缴手续费划分比例问题,由市局统一提取,给代扣代缴企业返还60%, 各分局返还比例按市局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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