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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太原卷烟厂基建项目是否适用零税率的请示》的批复
并地税特字[1997]第14号
颁布时间:1997-08-05
1997年8月5日 并地税特字[1997]第14号 市地税局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太原卷烟厂基建项目是否适用零税率的请示》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太原卷烟厂在建工程项目适用税率经市局审该: 1、烟叶库0%税率应调整为15%; 2、科教检测中心0%税率应调整为15%; 3、锅炉房0%税率应调整为15%。 请接文后按照市局审核税率迅速征收入库。 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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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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