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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太原卷烟厂基建项目是否适用零税率的请示》的批复

并地税特字[1997]第14号颁布时间:1997-08-05

     1997年8月5日 并地税特字[1997]第14号 市地税局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太原卷烟厂基建项目是否适用零税率的请示》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太原卷烟厂在建工程项目适用税率经市局审该:   1、烟叶库0%税率应调整为15%;   2、科教检测中心0%税率应调整为15%;   3、锅炉房0%税率应调整为15%。   请接文后按照市局审核税率迅速征收入库。   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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