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0日 并地税财字[1996]1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5号《
关于铁道部“八五”后
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总承包的铁道部下属企业在“八五”后两
年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鉴于该文件业已到
期,故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对铁路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
船使用税和原免征的印花税。希望各征收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积极组织征收力量,确
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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