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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并地税所字[1996]64号
颁布时间:1996-12-03
1996年12月3日 并地税所字[1996]6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3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 996]148号《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发至 县级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抓好该办法的贯彻落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 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是规范广告市 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效措施,各征收单位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要 迅速布署,集中时间,集中人员,调查掌握税源情况,切实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办 法》落实到位。 一、各征收单位接文之后,要立即与工商部门联系,掌握当地领取广告业营业 执照的纳税人户数、名称、地址、法人等情况,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按《征管法》进行税务登记和管理。 二、底数摸清后,各征收单位对从事广告业的管户要逐一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项 目和代扣代缴项目核定。 [一]核实确定个人所得税纳税项目: 1、对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或上交承包[承租]费、管理费后经营成果归个人所 有,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所得”“局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中 的规定执行; 2、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按“个体工 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核实确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项目: 1、代扣代缴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支付给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受聘[受雇]人员的“劳务报 酬”个人所得税和广告业务中介人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3、代扣代缴支付给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权利的人员的 “稿酬”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 对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能准确反映的,以及不能履行国家税务总局 《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办法》第六条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 额,据以征税。 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受托制作广告的单位在每项广告制作前5日内;广告发 布者在每月终了7日内,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 情况。报告表统一格式附后。 此项工作开展后,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五日前将征管落实及收入情况报市局所得 税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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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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