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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屠宰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地税特字[1997]第19号颁布时间:1997-10-28

     1997年10月29日 并地税特字[1997]第1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近期省政府关于《山西省定点屠宰牲畜屠宰税征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太原市 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实施意见》已出台。为加强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对定点、非定点纳税户采取统一标准定量征收的办法。市政府确定的(三个城 区和城乡交错的金胜、亲贤、郝庄、小井峪、东社、新城六个乡镇范围内)生猪定点 屠宰场(厂)为:太原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太食集团涧河肉联厂、市饲料养殖总公司 屠宰场、南郊金胜屠宰场、南郊大马屠宰场。各征收单位对自己的管户要进行摸底, 建立帐册。凡进入屠宰场的纳税户可享受市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零散户或未进屠 宰场(厂)的纳税户不得享受优惠政策,按税法规定,从量/价计征。   请各单位按市政府制定的定点屠宰办法做好源泉控管工作,加强与贸易、农牧、 公安、工商、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协调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 好定点屠宰的管理工作。 附件:太原市定点屠宰牲畜屠宰税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屠宰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漏洞,依据《山西省定点屠宰牲 畜屠宰税征收管理办法》和《太原市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实施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依照《太原市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实施意见》、经批准开 办屠宰场点的单位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屠 宰税。   第三条 屠宰税实行市和县(市)区两级定点征收,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人驻点征 收;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并按规定提取、支付代征手续费。   市级定点场点为:太原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太食集团涧河肉联厂、市饲料养殖总 公司屠宰场、南郊金胜屠宰场、南郊大马屠宰场。   各县(市)区级定点屠宰场点,由当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确定 后报市局备案。   第四条 一切屠宰点,其自营应税牲畜或代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须设置下 列帐册(附后)。   第五条 屠宰税的征收要按确定的牲畜标准重量和市场价格从价计征。   第六条 屠宰税的缴纳环节设在加盖检疫印章和山西省生猪屠宰专用章前。   第七条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购应税牲畜或代宰应税牲畜的当天,纳税 地点为指定屠宰场(厂)点行为发生地。   第八条 屠宰税的征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核定为一个月,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屠宰场点定期检查,对不 按规定设立帐册和未设帐册以及经营情况与完成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补征税款并 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条 要加强对宾馆、饭店、食堂等重点消费单位及牲畜零售市场的屠宰税管理, 凡查出未加盖检疫印章和山西省生猪定点屠宰专用章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对消费 单位或销售者补征屠宰税。   第十一条 本具体规定与省地税局制定的《山西省定点屠宰牲畜屠宰税征收管理办 法》同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具体规定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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