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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中“承包、承租”个人所得税补充说明的通知
并地税所字[1996]30号
颁布时间:1996-06-27
1996年6月27日 并地税所字[1996]30号 各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并地税所字[1996]20号印发《个人所得税和征管暂 行办法》第二部分“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现进一 步明确如下: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甲类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果承包、承租人在税前 列支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超过800元/月,超过部分增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 所得额;如果承包、承租人在税前列支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低于800元/月, 差额部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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