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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评选全省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4]22号 颁布时间:1994-12-12

     1994年12月12日 晋国税征发[1994]22号 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动全省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斗争的深入开展,确保新 税制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1 994]公治881号通知精神,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在全国表彰之后,将对我省在这次打击活动中成 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的主要范围:参加这次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 检察[含税务检察室]、法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可参加评选,但重点应放在 查办案件的基层单位和人员。   二、评选标准:在这次专项打击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正确掌握政策法律,主动 办案、秉公执法、工作积极、成效显著。   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初选名额分配:   1.先进集体[基层局、院]14个,即公安、检察、税务[国税局、地税局同 时荣获先进称号、证书分发]系统各4个;法院系统2个。   2.先进个人83名,即公安系统22名;税务系统30名,其中:税务系统在 以晋国税明电[94]8号要求上报名额基础上,另增补6名,即太原、大同、晋中、 忻州、阳泉、吕梁各1名,除大同、阳泉外,其他各地应评选检察室的税务人员。法 院系统11名;检察院系统20名。[分配各地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初选名额见附 表一]。   请各地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落实,并将初选出的单位、个人填入《先进集体登 记表》[附表二];《先进个人登记表》[附表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事迹表》 [附表四]。于1月15日前分别按系统上报。税务系统由国税局上报,各系统汇总 后再将《先进集体登记表》、《先进个人登记表》报省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 法犯罪活动协调办公室[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备查。 附件1:《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初选名额分配表》   2:《先进集体登记表》   3:《先进个人登记表》   4:《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事迹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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