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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抓紧抓好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4]9号颁布时间:1994-11-01

     1994年11月1日 晋国税征发[1994]9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99号文“关于继续抓紧抓好打击伪造 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把这项工作同正在开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结合起来,通 过清查整顿,稽核检查工作,严厉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及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 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税收收入。   二、要与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相结合,通过换证一方面澄清用票户底子,另一方 面,在换证的同时,审核用票户发票的购印情况,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问题,给予 纠正或处罚。   三、要加强部门配合。对发票的检查,已列入大检查的内容,各地要配合有关部 门,把这项工作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相结合,抓紧抓好。同时,要积极配 合公安部门开展的严打斗争,主动参与,及时提供资料,反馈信息,保证打击假发票 工作及时顺利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抓紧抓好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2)   四、各地按省局晋国税征发[1994]第4号文要求开展的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专项斗争,目前,这一工作已结束的,在搞好总部结工作及遗留案件查处的同时,应抓好日常发票稽核及打击假发票工作;没有结束的,要与公检法协同作战,继续抓紧抓好,统筹安排,把专项斗争引深。   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要从长计议,常抓不懈,以堵塞发票管理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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