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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各税务局[处]管辖纳税户范围的通知
并税征字[1994]14号
颁布时间:1994-07-01
1994年7月13日 并税征字[1994]14号 各县[市、区]税务局,城区、市直各分局,涉外分局、高新征收处: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经市局领导研究,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市 政府并政办发[86]31号文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城乡交错区商业网点和个体摊贩 发证、管理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各税务局[处]管辖纳税户的范围 明确如下: 一、各直各分局[处]、涉外分局的管户范围: 1.市直各分局按行业管辖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国有企业[含省直分局征管企 业的地方各税]、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团体、学校等纳税户,以及其他各类自有资 金、贷款兴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但对一九八七年以前成立的上述企 业和单位,当时已由城区或郊区征收流转税、地方各税,而市直各分局只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企业,暂维持现状不变。如果上述企业从此行政区搬迁到彼行政区的,按行业 归口,交给市直分局管辖,此地税务机关不再去彼地管辖。 2.省、市供销社及其直属公司的税收征管维持现状不变。 3.经省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委员会认定批准进入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国有、 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和个体户,一律由高新征收处管辖征税。 4.外商投资[包括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国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移交 市涉外分局管辖征税,外商投资期满后,由市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决定移交市直有关 分局或移交当地税务机关征管。 5.进入经济开发区的企业,由市局暂委托南郊区税务局代替征管[收入级次: 市级]。 6.外县[市]区、外省[区]市来并的地[市]含[地、市]级以上的国营企 业、办事处等单位由市直各分局管辖。 二、县[市、区]税务局、城区分局的管辖范围: 1.各县[市、区]税务局、城区分局,严格按行政区域管辖本地区的县[市、 区]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以及外县区、外省来并的县级以下的 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他企业和临时经营户。不得跨行政区域管理。 2.处于城乡交错区的区级国有、城镇集体、乡镇企业[包括当地农民兴办的私 营、个体户[具体按身份证区分]]等纳税户,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管辖,即行政隶 属关系在城区的,由城区税务分局管辖,在郊区的由郊区税务局管辖。 3.处于城乡交错区的商业网点、个体摊贩及外县区、外省市来并的县级以下国 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企业按市政府并政办发[86]31号文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城 乡交错区商业网点和个体摊贩发证管理意见》中规定的发证管理范围各城区和郊区分 别进行征管[此文已复印发给各局]。划不清的由市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决定。 三、郝庄朝阳街服装城仍维持原规定不变。 四、出租柜台、场地的企业,其出租给租赁业户的税收,由管辖出租企业的税务 机关征收管理。 五、全市出租车营运者的税收,由市局四分局统一管理征收。 六、各局在七月份换发税务登记时,将不属于自已管辖的纳税户,按征管法注销 税务登记的程序,将原税务登记注销后,移交给应管辖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各税务 机关可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工商、公安按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逐街逐巷 清理纳税户,查出其他税务机关的管户,限期让纳税人到原管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 尔后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其中属于漏征户就地罚款补税,属于欠税户的就地补税并 加收滞纳金。查出漏管户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并罚款补税。坚决整顿好税收征管秩序。 七、今后发现当地税务局应管辖的纳税户不管,而让其他税务机关管辖,市局 要会同当地政府、追究局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请各单位接文后尽快在七月份内组织清理移交管户,八月份正式按规定的 管辖范围征收税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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