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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晋税地发[1993]77号颁布时间:1993-12-25

     1993年12月25日 晋税地发[1993]77号 晋中行署税务局:   你局地税地发[1993]第48号,第52号请示悉,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有 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有关问题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属于中西部地区。我省乡镇企业应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 10号文有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政策规定,执行时间从国务院发文之日起执行。按照 规定属于零税率的项目,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其它有关政策问题国 家税务总局与国家计委近期内将进一步明确。   二、关于教学设施有关问题   关于教学方面税目注释,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计委以国税发[1993]039 号文下发各地。教学设施必须经县以上各级教育部门、计划部门以及主管部门共同批 准的,请严格按照税目注释下发之前,已经税务部门办理征免手续的,不再补退税款。   此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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