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22日 晋地税营字[1994]2号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再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地税主管机关要按交通运输业加强管理,
严格征收营业税;对个别单位和个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要单独记帐、单独
核算,只对混合销售部分征收增值税。
二、对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要按规定提供有关证
明,逐级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工会疗养院承担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治疗、防病、康复任务,须经卫生主管
部门批准,并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免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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