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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营字[1994]2号颁布时间:1994-08-22

     1994年8月22日 晋地税营字[1994]2号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再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地税主管机关要按交通运输业加强管理, 严格征收营业税;对个别单位和个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要单独记帐、单独 核算,只对混合销售部分征收增值税。   二、对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要按规定提供有关证 明,逐级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工会疗养院承担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治疗、防病、康复任务,须经卫生主管 部门批准,并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免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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