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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3]355号颁布时间:2003-07-10

     2003年7月10日 晋国税函[2003]355号 太原市、临汾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通信服务公司作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 并纳税成员企业,2003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山西通信服务公司及其所属3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暂不实行就地预 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通信服务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企业,在企业改组、 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应自股权变化之 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地(市)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 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通信服务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   中国移动通信第七研究所       侯马市  2   山西诺高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侯马市  3   山西诺高移动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侯马市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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