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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计发[2004]5号
颁布时间:2004-05-20
2004年5月20日 晋地税计发[2004]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实现对经济税源的有效监控,促进组织 收入工作的开展,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并对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是掌握经济税源变化 情况的有效途径,对进一步加强征管,促进组织收入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充分重视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保证人员、计算机设备配备到 位,确保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征管、信息化建设等实际情况,制 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确保重点税源数据采集、上报的及时、真实和完整。省局将在年 终对年度各市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各市也应建立相应考核办法, 加强对重点税源数据的管理。 三、认真做好重点税源数据的应用分析工作。数据的应用分析是重点税源监控管 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采集的数据,按月编写情况说明, 按季进行税源分析,并建立分析报告上报制度,提高数据的应用分析水平,为组织收 入工作服务。 四、2004年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安排 (一)选户。目前,省局编制的《山西地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分析系统》将进行 试运行,在此期间,各级地税部门要完成选户和数据准备工作。各市在选户时,要求 监控税源的比重(2003年度重点企业入库税收占本地税收收入的比重)要达到 50%以上(省局直属征收局的监控比重要达到90%以上),并且选定的重点户能 基本反映本区域的行业结构、产业结构及其发展趋势。省局将对各市监控税源的比重 进行考核(详见管理办法)。各市的选户工作要在培训之前完成。 (二)软件培训。初步定于6月中旬进行软件培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数据报送。各市要做好重点企业2003年年报数据的搜集整理工作,并 在6月底前将重点税源2003年年报上报省局。重点税源月报数据从报送6月份数 据开始,在报送本年月报数据同时上报上年同期的数据。 (四)在实施新的《山西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后,原省局监 控的营业税重点税源季报将取消上报,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的营业税重点税源月报继续 上报。 附件:山西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实现对经济税源的有效监控,促进组 织收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由各级地税部门统一监控管理。重点税源监控的日常管理由具体 管户单位和管户人员负责,重点税源的信息管理由各级地税系统计会部门负责。 第三条 重点税源的信息管理统一使用省局编制的《山西地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分 析系统》建立数据库,实行省、市、县(区、分局)三级管理。 第四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以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收入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 税源户标准和名单,并能够反映本地的产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状况。各市监控重点企业 入库税收占本地税收收入的比重原则上不得低于50%。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一经确定, 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如需调整,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指标体系。重点税源监控的指标体系由企业经营类指 标和税款征收类指标构成,通过重点税源监控01表《山西省地税系统重点企业经济 税收监控表》和重点税源监控02表《山西省地税系统重点企业基础信息表》进行归 类、整理和上报。详见附件。 第六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生成和上报程序。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即《山西省地 税系统重点税源01表》由重点企业管理机关的具体管户人员根据企业财务报表、纳 税申报表及相关税款分户台账等税收账簿据实填列,一式两份,由管户人员和单位负 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份留本单位存档备查,一份报县级地税机关计会部门 存档备查(或录入数据后上报数据文件),县级地税机关计会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 统一格式录入基层数据库,并报市级地税机关计会部门,市级计会部门汇总后上报省 局。 第七条 报送时间要求。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和年报制度。月报报送时 间:县级局上报市局为月后4日内,市局上报省局为月后6日内,节假日顺延。年报 报送时间为年后3月底前。 第八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和管理。 (一)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及应用权限。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主要服务 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和税政管理等税收工作。重点税源数 据库的数据属涉密事项,各级地税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保密法》和《会计法》的规 定,由专人负责,数据只限于税务系统内部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和企 业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不得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和引用。数据在流转环节不得在互联 网或外部网络出现。 (二)重点税源数据库的管理。各级地税部门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 行监控管理,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重点税 源监控说明和季度分析报告,市局应向省局按月报送情况说明,按季报送分析报告。 对税源变化较大的企业,应逐级报送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和分析报告报送时间为月后 8日内(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建立重点税源户专职管理员制度。重点税源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繁 重的工作,各级地税部门领导应给予关心和支持。为了保证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顺利 开展,各市要在保证计算机等硬件设备条件的基础上,配备具有较强责任心和业务能 力的人员,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一)各征收单位应由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协助开展 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重点企业的具体管户单位和管户人员为数据采集工作的责任 人。其主要职责为:向企业催报数据;填写重点税源报表,并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 无误;按时向县级地税机关计会部门上报有关报表;若重点企业当期经济和税收有重 大变化,须向县级计会部门提交情况说明。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在负责重点税源数据库管理的计会部门设置专职管理员, 并将管理员名单上报上一级地税部门,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县级及县级以上重 点税源户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为: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及时准确向上一 级地税机关上报数据和月份情况说明、季度分析报告;定期对重点税源报表的填报工 作进行检查;定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 第十条 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考核。为了提高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水平,确保数据 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数据报送的及时,省局将对各市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考 核,定期通报,并纳入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实行百分制。各市应逐级建立考核制度, 加强监督,确保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上报时间(10分)。根据月报和年报初次上报时间为标准,每迟报一天 扣一分。本项得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二)税收监控比重(20分)。根据各市12月份月报报送的重点企业入库税 收总额占本地税收收入的比重确定,达到50%记20分(省局直属征收局监控标准 为90%),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1分。本项得分最高25分,最低0分。 (三)情况说明、分析报告(20分)。其中报送次数和报送时间10分,缺报 一次扣1分,迟报一天扣0.2分。本项得分最高10分,最低0分:报送质量10 分,按照月报说明、季度和年度分析报告的质量打分。本项得分最高10分,最低0 分。两项合计得分,最高20分,最低0分。 (四)数据质量(50分)。其中日常数据审核30分,以月报和年报数据初次 上报审核中差错次数为标准,每错一次扣0.5分。本项得分最高30分,最低0分; 抽查和检查占20分,以省局组织开展的重点税源数据抽查和检查中查出的差错次数 为标准,每错一次扣1分,本项得分最高20分,最低0分。两项合计得分,最高 50分,最低0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晋地税计发[2000]3号 《山西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山西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编码规定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编码,是为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通过数据库检索实现 对重点税源数据库分级管理而设置的一套编码体系。现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编码工作安 排规定如下: 重点税源数据库企业编码由15位数字组成,表示以下6个部分的内容: 1.省编码。 由编码的第1、2位组成。表示重点监控企业所在的省。凡是纳入山西省地税系 统重点税源监控系统的监控企业,省编码均为00。 2.市编码。 由编码的第314位组成。表示重点监控企业所在的市。其编码和所代表的市为: 01 太原市 02 大同市 03 阳泉市 04 长治市 05 晋城市 06 朔州市 07 忻州市 08 晋中市 09 吕梁市 10 临汾市 11 运城市 12 省局直属征收局 3.县(区、分局)编码。 由编码的第5、6位组成。表示重点监控企业所在的县(区、分局)。其编码和 所代表的县(区、分局)由各市(地)自行确定,起始从01开始。 4.税务所(科、征收局)编码。 由编码的第7、8位组成。表示重点监控企业所在的税务所(科、征收局)。其 编码和所代表的税务所(科、征收局)由各县(区、分局)自行确定,起始从01开 始。 5.企业顺序编码。 由编码的第9、10、11位组成。表示重点企业所在税务所(科、征收局)中 的顺序。起始从001开始。 6.备用编码。 由编码的第12、13、14、15位组成。为日后工作需要的备用编码。在未 启用前均填写为0000,不得空置不填。 附件二:山西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报表填表说明 一、填表要求 (一)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范围 重点税源企业的填表单位应为办理独立税务登记证并达到相关税务部门要求标准 的企业,做到一个企业一个编码填制一份报表。不要求按照集团、总公司或其他组织 形式为单位汇总填报。设有总分支机构而分支机构不实行独立核算、不单独进行纳税 登记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填报。 (二)企业名称及企业代码的填写 重点税源报表01表和02表中所涉及到的“企业名称”和“税务登记代码”均 应按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中相关内容完整填写,不得缩写、简写;编码按照重点税源监 控数据库企业编码规定填列。 (三)数据资料的填写 1.填写要求。对没有数据的栏目填“0”,不留空行。各项指标中,对注明逻 辑关系的指标,填具时相关数据应满足关系式要求;对未列明关系式的指标,相关数 据之间逻辑关系要求正确。 二、重点税源01表的填写说明 01表中所有指标,要求以企业为对象填写。经济指标类分别“工业企业类”、 “非工业企业类”进行填列。 工业企业类。其主要涉及的行业包括:煤炭生产、焦炭生产、其它采矿业、冶金、 机械制造业、其它制造业(包括饮料加工、制药业等)、电力生产、电力供应、化工、 建筑材料、酿造业等。其填写的经济指标为:主要产品产量、主要产品销售数量、主 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和账款、应 付票据和账款(共计9项)。其中“主要产品产量”、“主要产品销售数量”只需煤 炭生产、焦炭生产、其他采矿业、电力生产四个行业的企业填写。 非工业企业类。其主要包括:煤炭运销、建筑业、金融业、保险业、邮政业、房 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住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软件和服务业、文体娱乐业和其 它行业。其填写的经济指标为:主营业务收入、计征营业税的收入、主营业务利润、 利润总额、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和账款、应付票据和账款(共计8项)。 (一)基本要求 1.数据来源。 企业经济指标中的“主要产品产量”和“主要产品销量”由基层地税部门管户人 员定期向监控企业取得;其余指标均应根据相关有权中介机构所审核后的企业财务报 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按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的数据填列。来自不同 报表的数据应反映同一会计期间企业经济活动的内容。 本表税收指标均根据管户人员分户台账等相关账簿中对应项目填列。 2.数据指标的计量单位要求。本表数据中“主要产品产量”、“主要产品销量” 以吨、立方米、千瓦时等为计量单位,其余数据均以元为计量单位。本表中所有数据 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3.数据指标的时期要求。本表中经济指标为截止报表期上月的累计数;税收指 标为截止报表期本期的累计数。报送年报时,经济指标和税收指标均为年度累计数。 4.备注栏:企业产销发生重大变化或当期税款有特殊变化,必须在备注栏注明。 (二)具体指标口径解释 1.“主要产品产量”:按企业主要产品产量据实填列。 2.“主要产品销量”:按企业主要产品销量据实填列。 3.“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商品销售、提供劳务及资产使用权等发生的收入。 4.“计征营业税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收入,即营业税的计 税依据。应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列举的减免税规定予以免征营业税的收入。 5.“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企业从事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 6.“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即收入与成本费用相抵后的 差额,由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补贴收入等组成。 7.“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库 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8.“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9.“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 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 品、产品、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10.“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应付票据是指有出票人出票,委托付款人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应付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 品、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债务。 11.“应缴税款”: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金。 12.“实缴税款”: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税款。 13.“代征代扣税款”:此表中是指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代征人按照税法规定或 协议要求所征收入库的税款。该指标为实缴税款的其中数。 14.“减免税款”:是指实际纳税义务发生后减征和免征的税款。 15.“欠缴税款”: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人)按照规定应缴而 未缴的税款。 16.“本年新欠”:是指在当前监控年度所新增的欠缴税款。 (三)逻辑关系审核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名货币资金 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 计征营业税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款=实缴税款+减免税款+欠缴税款 三、重点税源02表的填写说明 (一)所属产业 按照国家规定的三次产业划分标准填写。具体代码和内容为: 01 第一产业; 02 第二产业; 03 第三产业。 (二)所属行业 按照企业所属行业填写。具体代码和内容为: 01 煤炭生产; 02 焦炭生产; 03 其它采掘矿业; 04 冶金; 05 机械制造业; 06 化工; 07 建筑材料; 08 酿造业; 09 其它制造业(包括饮料加工、制药业等); 10 电力生产; 11 电力供应; 12 煤炭运销; 13 建筑业; 14 金融业; 15 保险业; 16 邮政业; 17 房地产业; 18 交通运输业; 19 餐饮住宿业; 20 信息传输、计算机软件和服务业; 21 文体娱乐业; 22 行政事业单位; 23 其他行业。 (三)企业注册类型 按照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登记类型。具体代码和内容为: 01 国有企业; 02 集体企业; 03 股份合作企业; 04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 它联营企业); 05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06 其它有限责任公司; 07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 08 其它股份有限公司; 09 私营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 股份有限公司); 10 个体企业; 11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2 外商投资企业; 13 其它。 (四)企业规模类别 按照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地方税收收入数额大小划分填写。具体代码和内容为: 01 10000万元以上; 02 1000万元-10000万元; 03 500万元-1000万元; 04 100万元-500万元; 05 50万元-100万元; 06 50万元以下。 (五)是否上市公司 按照企业是否已经上市填写。如果是已上市公司,则填写01,如果不是上市公 司,则填写00。 (六)是否准备上市公司 按照企业是否准备上市填写。如果是准备上市公司,则填写01,如果不是准备 上市公司,则填写00。 (七)是否重点调产企业 按照企业是否有省重点或市重点调产项目填写。如果有重点调产项目,则填写 01,如果没有,则填写00。 (八)是否民营企业 按照企业是否为民营企业填写。如果是民营企业,则填写01,如果不是,则填 写00。 (九)注册资本 按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中“注册资本”项目对应填写。 (十) 2004年按照2003年企业全年在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税收收入总额填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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