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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晋地税外发[2003]25号颁布时间:2003-12-18

     2003年12月18日 晋地税外发[2003]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有关城市房地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2号令》,从2002年2月1日起,《山西 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山西省鼓励外商、港、 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实施细则》废止。以上规章中规定的"在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 企业(含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下同),自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 产税5年,对部分从事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 产税10年,自2002年2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对2002年2月1日以前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以上三规章应享受的 5-10年的税收优惠期限尚未执行到期的,继续执行到期,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 报《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优惠期限登记表》(附后)。   三、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优惠期限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元 纳税人名称及代码                法人代表 地址及联系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登记日期     开业日期       恢复征收日期 房产原值         房产折余价值     所属行业 出租房产原值       出租房产期限     年出租金额 申请税收 优惠期理由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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