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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3]19号颁布时间:2003-12-01

     2003年12月1日 晋地税征发[2003]1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加强税款的征收管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及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体现“审批 公开透明、服务成龙配套、办事廉洁高效、监督得力有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就我省进 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加强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在执 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一、凡纳税人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因有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县级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报送如下材料:   (一)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正式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名称及基本情况;   2、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   3、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4、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延期内的筹资计划及缴税计划;   6、其它影响延朗缴纳税款的有关情况。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应当出具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相关书面证明;   (三)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的银行证明;   (四)所有银行存款帐户对帐单;   (五)资产负债表;   (六)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明细帐;   (七)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后);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和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由县、市(地)、省地方税务机关留存。   三、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及有关材料之日起8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其报送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书面 调查报告。对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经县(区)地方税务机关签署初审意见,并制作 书面请示报告,随调查报告及纳税人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地)级地方税务机关 复审;对不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书面答复纳税人。   四、市(地)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的书面请示报告 及纳税人的相关材料之日起6日内复审完毕,并作出拟准予或者不准予延期纳税的复 审意见,并通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经市(地)级地方税务 机关签署复审意见后,将拟报批缓缴税款的所有材料及市(地)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书 面请示报告,一并报送省局审批。   五、省局应当自收到市(地)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请示报告及相关材 料之日起6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延期纳税的决定,并通知市(地)级地方税务 机关。   六、主管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延期内的生 产经营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并督促纳税人在期限届满后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七、主管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如有根据认为纳税人在延期内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可依照《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对纳税人在批准的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税款 的,可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八、主管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进行会计统计核算。   九、县、市(地)级地方税务机关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延期缴纳税款的,一经发现,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追缴应缴未缴纳税款,并由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追究负有直接责 任的税务机关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性质 开户银行 帐号 延期缴纳税种 延期缴纳税额 税款所属时间 申请延期缴纳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延 期   缴 纳   税 款   理 由   当期货币 所有银行存 应付职工 应付社会   资金余额 款可用余额 工资 保险费 其 他 以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报的,所填报内 纳税人声明 容真实、可靠,并保证缓缴期限届满后及时足额缴纳税 款。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_________ 申请单位公章 县级税务机关 市(地)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 初审意见 复审意见 批准决定 拟准予延期税额 拟准予延期税额 批准予延期税额 拟准予延期税额 拟准予延期税额 批准予延期税额 (章) (章)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纳税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市(地)级地方税务机关、 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留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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