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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关于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3]208号
颁布时间:2003-12-16
2003年12月16日 晋国税发[2003]20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煤炭运销公司: 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电[2003]125号)通知精神,自2003年7月 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一律停止征收煤炭生产补贴款和煤炭专项维简费。同时,大部 分县(市、区)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已实行公路煤焦经销,管理业务也由“收费管理 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进一步加强行业发票管理,规 范行业发票的使用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山西省××市(县)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 普通发票”再次换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式样 “山西省××市(地)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普通发票”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联; 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统计联;第五联,报查联。每月终了后, 各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将报查联按顺序装订上缴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二、发票印制 为减少损耗,降低税收成本,“山西省××市(地)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普通发 票”仍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统一套印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各市、地统一编号。 三、发票管理 (一)“山西省××市(地)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普通发票”从2004年1月 起启用,原“山西省××市(县)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普通发票”可使用到2004 年6月31日。 (二)现已实行煤炭经销的县(市、区)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在使用“山西省 ××市(地)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普通发票”时,该票中的煤焦价为含基金的销售价; 未实行煤焦经销的县(市、区)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在使用该票时,可根据收费项 目在空格内填写相应内容。 (三)“山西省××市(地)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普通发票”由各县(市、区) 国家税务局发放和管理。 四、其它有关事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山西省××市(地)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普通发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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