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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票证工本费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3]12号颁布时间:2003-07-09

     2003年7月9日 晋地税征发[2003]12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保护纳税 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更为经济、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进一 步优化全省的纳税环境和服务质量。现就各级地税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各类表、证、 单、书等工本费收取的有关问题,重申强调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除税务登记证件和各类发票外,其他向纳税人提供的与纳税有关的各类表、 证、单、书等纳税资料,一律由地税机关免费提供,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工本费,包括 向纳税人提供的各种税收纳税申报表、各类税务文书、纳税手册、纳税咨询资料等。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和发票的供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不得擅自加价和乱收费。   三、各市(地)局接通知后,要认真组织一次清查工作,要按照本通加精神及时 纠正违反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各类问题,并于9月1日前将清查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 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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