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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稽发[2003]10号
颁布时间:2003-09-27
2003年9月27日 晋地税稽发[2003]10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制定本地管理办法,切实做好稽查人才库的管理。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管理,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力度,提 高办案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山西省地税局按照精干高效、指挥畅通、组织规范、保障有力的原则,在 全省地税系统选拔一批稽查业务骨干建立全省地税系统稽查人才库。 第三条 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的主要职责为: (一)查办上级部门、领导批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二)查办有关部门转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查办省地税局领导批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四)查办跨地区或者团伙性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五)查办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六)税务稽查案件复查; (七)税收专项检查; (八)省局认为其他需要调用稽查人才库人员查办的案件; (九)稽查专题调研。 第四条 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人员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负责推荐,省局稽查局 会同省局人事处选定。省局稽查局对选定的人员下达入选通知。 第五条 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作调整的,市(地)局应当 及时上报省局进行调整,并由省局稽查局下达调整通知。 第六条 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45岁以下; (四)3年内无任何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 (五)在各级稽查部门从事税务稽查工作1年以上。 优先选拔获得市级以上业务能手称号的人员或者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 人员进入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 第七条 各市(地)局应当积极支持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的建设,推荐优秀人员加 入人才库。 第八条 省局将从全省稽查人才库中选取优秀稽查人才推荐至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 第九条 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由省局稽查局会同省局人事处共同管理。各市(地) 局协助省局对本地区入选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的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十条 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人员原则上按照业务专长具体分类,每个人员可以兼 具二个以上类别,但以其中一个类别为主。 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人员专业分类包括综合、个人所得税检查、企业所得税检查、 营业税检查、计算机应用等。 省局稽查局会同省局人事处建立全省地税稽查人才资料库。 第十一条 省局及各市(地)局对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人员实行分类培训,培训的 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计算机应用、法律知识、办案查账业务技能等。 各市(地)局要制定人才库人员的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考核、测试 人才库人员学习情况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人员须服从省局统一调配。省局稽查局调用全省地 税稽查人才库人员时,书面或电话通知被调用人员所在市(地)地税局。 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人员在被调用期间,视同在原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调用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人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由省局稽查局批准; 调用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人员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须报省局分管领导备 案;调用人数在20人以上的,须报省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人员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涉案地地税局应 当积极配合,并按照工作要求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省局稽查局对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人员颁发可在全省范围检查的税务检 查证、供其在调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使用。该检查证不得用于执行省局安排工作任务 之外的其他范围。 第十六条 对调用的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人员,省局或省局稽查局将结合其执行具 体工作任务时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交给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十七条 对省局调用期间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人员, 可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及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受表彰者所在市(地) 局可在同等条件下,在干部任用、评优创光等工作中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对调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不再纳入全省地税稽查人才库管理; 对查办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超范围使用省局统一颁发的税务检查证的全省 地税稽查人才库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各市(地)地税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稽查人才库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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