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3]132号
颁布时间:2003-07-28
2003年7月28日 晋国税发[2003]13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税 前扣除,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加强事后检查。在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检查、企 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时,要对该项目发生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重点评估和检查, 进一步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调整的意识,避免出现征管漏洞,保证税基不受侵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2)
上一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款入库、核算管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