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日 晋国税发[2003]20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补
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机器设备必须是企业直接生
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具体为:
1.冶金、电力等行业的生产型企业所使用的常年处于高温、高压状态或受酸、
碱、盐等强烈腐蚀的生产性机器设备;
2.采掘、建筑、施工等行业所使用的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及露天使用的
机器设备;
3.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污染的企业,为达到国家环保要求而采用的环保设备;
4.软件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电子类设备;
二、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并填报《固定
资产加速折旧申报备案表》(表样见附件1),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各地市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
究,执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省局将视情况适时调整上述允许采用加速折旧
方法的固定资产的范围。
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申报备案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章)
序号 固定资 固定资 购建时间 原值(元) 固定资产使用地 拟采用的折旧方
备注
产编号 产名称 点(车间、用途等) 法(含折旧年限)
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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