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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级和地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3年度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3]418号颁布时间:2003-08-18

     2003年8月18日 晋国税函[2003]41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山西省农金体改办关于2003年度管理费统筹使用的请示》(晋农金改 办[2003]11号),要求解决省级和地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3年度 的经费来源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 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7号)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 村信用社管理费提取与使用的通知》(晋国税发[2002]258号)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省级和地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实行按年度、按比例定额审 批的管理办法,总额控制在辖内农村信用社上年度实际总收入的0.5%以内。20 03年度我省省级和地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标准为1,427万元, 其中省农金体改办集中管理费389万元,各地、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集中管理费 合计,1,038万元(详见附件1)。   二、各地、市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同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按辖内各农村信用 上年总收入,在不超过0.5%的提取比例内,审核分解管理费提取金额。辖内农村 信用社在审批标准内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审批标准上 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从2003年度起,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在审批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管理费 时,要严格按照省局晋国税发[2002]258号文件规定,在当年核准的管理费 使用额度内,首先结转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管理费,结余管理费消化完毕后不足以支 出的部分,可从基层信用社提取相应额度的管理费。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农村信 用社县联社管理费提取标准的文件,需抄送省局备案。   四、从2004年度起,向省局申请审批省级和地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的管 理费时,省级农村信用计管理机构除需按晋国税发[2002]258号文件规定报 送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经地市国税局审核确认的《地、市、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 构管理费结转情况统计表》 附件1:省级和地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3年度管理费提取分配表 单位:万元 地市 2002年收入 提取管理费 上缴省办 地市留存 太原 27,407 137 60 77 大同 13,839 69 20 49 阳泉 13,893 69 7 62 长治 27,557 138 40 98 晋城 31,885 159 45 114 朔州 9,478 47 10 37 忻州 25,334 127 53 74 晋中 29,420 147 40 107 吕梁 22,306 112 14 98 临汾 49,751 249 50 199 运城 34,674 173 50 123 合计 285,544 1,427 389 1,038 附件2:地、市、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结余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度 金额单位:元 上年底管理费 其中:专用管理费 本年度申请提取 单位名称 结余总额 结余数 管理费数 合 计 地市国税局审核意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该表由地市级农村信用计管理机构填写,并需经地市国税局签章加注审核意 见。   2、该表“单位名称”栏按地、市、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填写。   3、该表“上年底管理费结余总额”栏填写截止上年末管理费结余总额,包括1 999年度以前批准提取尚未使用而结余的专用管理费,以及取消专用管理费后经税 务机关审批提取截止年年末实际结余的管理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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