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8日 晋国税发[2003]14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颁布施行后,
省局制定下发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2]226号),就贯彻执行国家
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相关程序。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
003]73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出如
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金融企业发生“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呆帐损失事项,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的
程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金融企业发生其他情形的呆帐损失由省及省以下国税机关
负责审批。其审批的权限及程序按照晋国税发[2002]22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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