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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3]147号颁布时间:2003-08-28

     2003年8月28日 晋国税发[2003]14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颁布施行后, 省局制定下发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2]226号),就贯彻执行国家 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相关程序。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 003]73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出如 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金融企业发生“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呆帐损失事项,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的 程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金融企业发生其他情形的呆帐损失由省及省以下国税机关 负责审批。其审批的权限及程序按照晋国税发[2002]22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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