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3]456号颁布时间:2003-09-28

     2003年9月28日 晋国税函[2003]45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止骗税发生,按照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在审核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时,须根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必须符合《关于发布2003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3]38号)的规定,出口货物须是《出口目录》中所列的产 品。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电子信息上的商品编码、汉字名称必须 与《出口目录》上所列的商品编码、汉字名称完全一致;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 税票上所列汉字名称与《出口目录》上所列汉字名称完全一致。   三、提供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保证书。   四、出口企业要提供货源地科技部门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五、提供货源地征税机关关于高新技术产品的核实回函。(由主管退税机关核定 是否函调)   六、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产品退税时,需将资料单独装订。首次出口高新技术产 品申报退税时,应提供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原件并向退税机关备案。 (2)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