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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晋国税函[2003]500号颁布时间:2003-11-03

     2003年11月3日 晋国税函[2003]50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 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target="_blank" class="f">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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