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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3]305号颁布时间:2003-06-02

     2003年6月2日 晋国税函[2003]30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总局的通知精神并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在做好防治“非典”工作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抓紧防伪税 控系统的推行工作,按照总局的要求,做好在手写版专用发票取消防范犯罪分子乘机 作案偷骗国家税款的各项工作,以避免出现利用手写版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款犯罪活 动的发生。   二、太原、大同、朔州、长治、晋城、临汾、运城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等八个单 位,从六月份起,所有的一般纳税人要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停止发售和使用 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除外)。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后的纳税人 所持的手写版专用发票要全部收回,对新办一般纳税人要保证及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管理,确保100%的覆盖比例。   三、除上述八个单位以外的其他地市,对尚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 人。从六月分起,开栗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不再等待 “一机多卡”);对其他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四、从七月一日起,全省一律停止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除外), 对尚未使用完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收回。   五、从六月份起,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办 理网上申报税款手续后,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认定的次 月起按照增值税进销项核算税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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