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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3]211号颁布时间:2003-12-19

     2003年12月19日 晋国税发[2003]2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 管理办法》和省局的有关规定要求,密切部门配合,明确管理程序,确定岗位人员, 保证每月对所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读取数据,进行卡表比对,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 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对所辖加油站上一个月的所有加油机运用稽查卡进行 一次数据读取,数据读取时段必须与本月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一致。   三、各市、地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安排一次对加油站税收管理情况的 专项检查,并于2004年3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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