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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3]34号
颁布时间:2003-02-25
2003年2月25日 晋国税发[2003]3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 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 一、为切实做好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的监管工作,从20 03年度起,各营业机构应按季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季度(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总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备案或确认的有关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可参照《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可参照《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 二、《办法》中所涉及的文书,由各地、市国税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 理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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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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