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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3]34号颁布时间:2003-02-25

     2003年2月25日 晋国税发[2003]3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 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   一、为切实做好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的监管工作,从20 03年度起,各营业机构应按季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季度(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总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备案或确认的有关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可参照《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可参照《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   二、《办法》中所涉及的文书,由各地、市国税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 理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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