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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定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3]307号颁布时间:2003-06-02

     2003年6月2日 晋国税函[2003]30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自省局下发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文件以来,有一些地市反映,增值税起征点的 大幅提高,将会有相当数量的个体双定户不达起征点,影响个体税收收入,同时也给 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对此,省局结合当前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面 临的一些个体税收征管问题,就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定额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 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增值税有关政策,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各级税务机关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确保文件精神的准确贯彻执行,在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一定要 严格按照国务院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精神,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特别 要把握好执行省局明确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努力为下岗失 业人员服务好,积极扶持他们的发展。   二、开展调查,重新对个体纳税户的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做好征管 基础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和核定定额过程中,必须对个 体纳税户的税收征收管理情况重新进行调查核实,不能以纳税户现有的纳税定额来确 定个体纳税户是否达到起征点。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的个体 纳税户的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要重新调查核 实,澄清管户底数;二要按照核定定额的要求,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实事求是地对每 个纳税户重新确定应税销售额;核定应纳税额,做到数据资料准确、完整,建立纳税 户数据档案;三要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所有的纳税户重新登记造册,对达起 征点户和不达起征点户分别登记造册,健全管户底册资料;四要以此次调查核实纳税 户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将调查资料、核定定额文书等资料整理,重新建立个体双定户 征管档案,对不达起征点纳税户一律实行代开发票管理。   三、加强定额管理,严格定额核定程序和审批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定额管 理制度,完善定额核定审批制度。一是定额核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定额核定方法要科学、合理,不得随意调高或调低定额,不得徇私舞弊,为纳税人创 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核定的定额必须公开,对不达起征点的管户也要进行公开, 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三是核定的定额和征收的税款都要纳入税收征管信息 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要及时跟踪纳税人的经营变化情况,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情况, 及时调整定额。   四、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 探索新形势下适应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的途径和办法。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地税等有 关部门协调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一方面定期取得有关纳税户的涉税数 据信息,另一方面,及时加强对新增户的管理,适时将新增户纳入税务管理;要进一 步加强税源管理,及时跟踪纳税户的经营收入情况,特别是要研究和加强对不达起征 点户的管理,定期采集信息,建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 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为纳税人服好务。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省局也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 上,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全面提高我省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水 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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