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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3]86号颁布时间:2003-06-02

     2003年6月2日 晋国税发[2003]8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 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 税征发[2003]23号)的有关规定,在防伪税控系统发行中,各地市凡下设直 属征收分局的其税务登记代码第5、6位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编制, 也不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而是在本地市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后依 次排列。   二、关于纳税申报的管理问题   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 纸质申报资料应于申报后的当月末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的具体期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在我省《税收与企业》上刊登“遗失声明”。其具 体程序可暂按晋国税征发[1995]34号文规定执行。   四、关于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问题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具体规定暂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晋国税稽发[1999]3号)执 行。   五、关于账簿凭证的检查问题   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实施细 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 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计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 检查”。这里所称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是指地(市)一级(含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的税务局局长。   六、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实行简并征期,按“季”征收,季度终了后 十日内(包括十日)缴纳税款的,则视同申报。具体办法省局将另行制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 具体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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