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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4]106号颁布时间:2004-06-03

     2004年6月3日 晋国税发[2004]10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 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了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 完善和统一举报管理工作程序,加快举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进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 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总 则   (一)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举报违 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不受侵害。   (二)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实行统一管理,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和有关部门 接到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材料,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交本级设立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三)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应向社会公布本级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应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   二、举报受理   (一)举报受理范围   1.偷税;   2.骗税;   3.逃避追缴欠税;   4.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的;   5.其它税务违法行为。   (二)举报受理原则   1.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意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的,税 务机关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并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或拒绝受理举 报。   2.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 导,认真负责。   3.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4.不属于税务违法行为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 映;或者填制《移送单》(附件1),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三)举报受理方式   1.受理信函举报,应填制《公民(口头、电话、信函)举报受理单》(附件2), 举报材料附后。   2.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填制《公民(口头、电话、信函)举报受理 单》,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举报人 不愿签名或盖章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附在《公民(口头、电话、信函),举报受理单》后。   3.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填制《公民(口头、 电话、信函)举报受理单》。   (四)举报受理要素   受理举报人员要引导举报人按照举报受理要素进行举报,详尽填写有关举报内容。   1.有关举报人的信息: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或家庭住址、举报人身份 (税务干部、被举报企业直接负责人、被举报企业内部一般人员、被举报企业同行、 其它);以上内容可以匿名或回避;举报受理日期、邮政编码。   2.被举报人信息: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   3.举报内容:被举报企业的违法事实,包括案发地、注册类型、所有制性质、 行业、案件所属时期、违法类型及手段、涉案税种、违法金额、违法事实、书证或其 它证据资料。   4.其它信息。   上述被举报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案件所属时期、违法事实等四项 为基本举报要素。   三、案件处理   (一)案件分类   举报材料由专人管理,并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分类。   1.重大举报案件。举报要素清晰、材料详细且案值明显较大(举报偷骗税款在 300万元以上)或案情明显重大的举报案件,上级税务机关督办的举报案件。   2.普通举报案件。具备基本的举报要素,案值低于重大举报案件标准的举报案 件。   3.不明举报案件。情况不详、线索不明、不具备基本举报要素的举报案件;或 无新线索的举报案件。   (二)案件处理   1.一般处理   (1)对于上级交办和经初步审查认为具备基本举报要素的举报,经本级稽查局 分管局长批准,分类编号,按计算机稽查软件设置的要求,进行计算机登录。   (2)登录后,形成专案案源,进入本级案源库管理程序;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 交办案件,可明确实施查处机关,进行网上或填制《转办单》(附件3)传递交办。   2.特殊处理   (1)举报中心受理的重大举报案件,应当填制《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 告表》(附件4),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连同有关材料向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报告; 或者经由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后,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上级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报告的重大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   (2)对于匿名举报的被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等主要内容不清的,或者是经 初步审查认为缺少举报要素无法调查,举报人又拒绝补充情况的举报案件,经稽查局 局长批准,可暂存待查,一年后经批准统一销毁。   (三)查处结果   1.需上报查处结果的。重大案件按领导批示或督办的要求时限上报,一般案件 在60天内报结果。上报内容如下:   (1)上级举报中心转办举报案件时的案件编号或函号:   (2)举报内容摘要及领导批示;   (3)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址、行业、经营范围、经济性质;   (4)查处过程:受理举报时间、立案时间、开始调查时间、调查终结时间、听 证会时间、下达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时间;   (5)查处结果:违法事实、违法性质、处理及处罚决定内容、是否应移送;   (6)执行情况:入库款项类别、时间及金额、分期入库计划、是否已移送;   (7)对于查无问题等举报案件,附《税务稽查结论》复印件;   (8)上级领导同志批示的信访案件反馈报告,要有主要领导亲笔签字;   (9)该案件查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不需要上报查处结果。由接受交办或转办的单位视情况予以处理。   四、计算机网络管理   (一)省(含省)以下各级举报中心各类举报案件的登录、交办、情况(结果) 反馈以及有关报表统计等均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方式。   (二)各级举报中心应专门配置计算机,计算机的操作使用应有专人负责。   (三)举报案件的交办实行层级传递。即省举报中心交办各地(市)局;各地 (市)局接受交办信息后,或由本级组织查处,或由地(市,)举报中心再交办各县 (市、区)局。   县(市、区)举报中心不再向下交办。   (四)交办的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结果)反馈,由组织查处单位逐级登录反馈。   (五)有关报表统计按规定逐级登录上报。   (六)各级举报中心反馈的查处情况(结果)和上报的有关报表统计等信息,一 经上级举报中心接收,下级税务机关再行更改无效。   五、跟踪管理   (一)对重点督办的案件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1]87号)的要求,确 定案件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制定查处方案,确保案件查处的时效和质量。   重点督办案件若由专案组查处的,结案后由专案组将查结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 报告复印交举报中心归档。   (二)对总局交办并督办、领导签批、上级转办并注明时间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 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并报告案件的查结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未结案或查 结确有困难的,要及时作阶段报告说明原因,要求延长办案时限并随时上报案件查处 的进展情况;案件查结后要及时上报结案报告,上报的材料必须规范。   (三)按规定时限对超期不报结果的,案件管理环节人员要进行催办,并作记录, 待结果上报后在进行录入保存。   (四)上级对下级税务机关报告的重大举报案件,应及时审查,必要时报局领导 批准督办。上级对下级报告的案件查处结果,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 书面通知下级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依法处理。对本级稽查部门查处情况的 审查,由本级案审部门负责。   六、举报反馈   (一)税务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根据举报人的要求对于实名举报并留有联系方 式要求反馈查处结果的,应向举报人本人反馈,告知举报案件查处结果。   (二)举报人要求了解、反馈查处结果的,应在受理后60日后方可查询。案件 由哪一级受理,应由哪一级举报中心回复举报人,但在案件未结案前不得向举报人告 知查处过程,非本级查处或督办的案件;对案件的查处过程和结果不得随意表态。   (三)反馈以口头形式反馈,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在台账中记录。   (四)对只留电话号码的举报人,若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法联系到举报人,可 不再联系,但须将情况作记录。若举报人又来电话要求反馈结果的,仍须将结果告之。   七、权利保护   (一)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1.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工作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 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展示或传阅举报内容,不得在非工作场合或环境中谈论举报 情况。   2.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3.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在处理实名举报材料时,举报 人的情况应作专门纸质保存处理,不得登录。   4.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5.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 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二)举报管理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 单位。   八、举报奖励   (一)奖励基金   1.举报奖励基金由省及各地(市)举报中心管理,由财务部门建立专门账户, 统一核算,专项滚动使用。各级举报中心应建立台账,登记支付情况。   2.省、地(市)局直接受理并查处的案件,由省、地(市)局举报中心支付奖 励;省局直接受理(包括总局交办的),转交地(市)局查处的举报案件由省局支付 奖励;地(市)局直接受理并转交县局和县局直接受理查处的案件,由地(市)局支 付奖励。   3.向举报人支付举报奖励基金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查处单位举报中心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 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5),报局领导审批。   (2批准后,查处单位举报中心向举报人发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 (附件6),通知举报人领奖。   (3)举报人在《税务违法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附件7)上签名,并经举 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支付通知单》(附件8),由财 务部门支付奖励金。   (4)需上级支付举报奖励金的,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由查处单位专人携带由 举报人签名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查补总额(包括税额、滞纳金、罚款)入库凭证 的复印件到省或地(市)举报中心代领奖励,然后付给举报人。   4.省局举报中心支付的奖励金,由省局分管局长审批;地(市)局举报中心支 付的奖励金,由地(市)局分管局长审批。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需提高奖金额度 的,由局长审批。   5.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 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二)举报奖励   1.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 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2.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3.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 但公开表彰必须事先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4.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对于匿名举报,在举报案件经查实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前报告真实身份并经税 务机关确认的,酌情给予奖励。   5.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给;但其他举报 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也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顺序以举报中心的受理的登记时间为准。   6.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7.对举报人举报的案件,在查处过程中又发现其他税务违法行为,只对举报人 所举报的部分给予奖励。   8.查结举报案件确定的补税、滞纳金和罚款数额,涉及税款的,只能以补税数 额作为奖励计算数额;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追缴罚款数额作为奖励计算数额。   9.举报奖励标准:   (1)查处举报案件涉及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税款数额提奖。   追缴入库税款100万元以下的,按1%以内奖励;   追缴入库税款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按2%以内奖励。   追缴入库税款300万元以上的,按5%以内奖励。   (2)查处举报案件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入库数额的10%以内 奖励。   (3)每案奖励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4)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地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 提高。   10.查结举报案件确定的补税或罚款未能入库或者没有足额入库,可根据案情, 酌情给予奖励。   九、管理责任   (一)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和登录举报的主要内容和举报 人、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催办查处情况(结果)反馈及时登录办理情况。   (二)举报中心应由专人按规定负责承办举报材料的移送、报告和举报案件查处 结果,回复举报人的具体事项。   (三)举报事项的移送,重大举报案件的报告,应当在接到举报后七日内办理;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四)举报中心可以本举报中心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交办举报事项。   (五)对上级举报中心交办并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的时限外, 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件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 查办情况。   (六)上级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举报案件查处结果,应当认真审查, 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按举报案件交办程序,通知下级税务机关补充调查或 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七)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晋国税稽发 [2000]7号)规定立卷归档,进行专门保管。   (八)上级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情况,应当在明确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告。   十、统计分析   (一)每半年、一年对税务违法案件受理和查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文字 材料及各类报表;   (二)要对当年税务违法案件在案发地、所有制性质、行业、税种及举报人结构 等方面的动态变化及特点进行分析;   (三)要对举报奖励基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汇报。   十一、档案管理   (一)属于本级受理且直接查处的举报案件,在案件查结后,将每件举报件原件 及相关资料递交本级稽查局综合部门,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 《税务稽查结论》回复报告等统一立卷归档。   (二)属于本级受理转办下级查处的案件,在案件查结后,将下级报送的《税务 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回复报告及举报原件或复印 件递交本级稽查局综合部门统一立卷归档。   (三)属于上级转办、交办本级查处的案件,在案件查结或者查实后,将《税务 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或回复报告一式两份,一份 报送上级,一份登记留存。   十二、责任追究   (一)对举报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 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对上级督办、交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举 报案件和其他材料及报表敷衍、拖延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负责任,态度生硬,语言 不文明,给工作造成损失,损害税务机关形象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责任追究,按省局《山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 任制》规定执行。   十三、附 则   (一)本工作规程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工作规程为准。   (三)本工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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