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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4]14号颁布时间:2004-06-25

     2004年6月25日 晋地税征发[2004]1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各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 机构(名单附后)凭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领购《统一发票》。   二、“业务结算表”由山西省地税局、山西省保监局统一制订式样(附后),各 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自行印制。   三、各地接通知后,要迅速统计发票用量,上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旧版保险中 介服务发票各地不得再行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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