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30日 晋地税计发[2004]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
66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欠税管理工作。一方面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税款,防止前清后欠情况发生;
另一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杜绝虚收、探收行为。
二、各市、县级地税征收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已经下发的关于税款征收
入库、缓缴税款审批、欠税公告、发票管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一系列规定,对纳
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控,明确征纳双方责任,采取
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清缴欠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三、各市、县级地税计会部门要按照《税收会计制度》规定,健全税收会计、统
计账簿,严格核算程序,在收到或产生税款应征、征收、解缴、入库、提退、欠缴、
减免等会计核算资料时,要如实进行核算反映,不得人为调整,不得虚报、瞒报,同
时要加强欠税情况的动态分析,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和欠税增减变化情况,
将有关信息反馈有关领导和征收管理部门。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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