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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4]115号颁布时间:2004-06-28

     2004年6月29日 晋国税发[2004]11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税务代理工作,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 益,加强依法行政,进一步促进税务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正确履行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职能,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彻底与税务师事务所脱钩,严禁将税务代理机构作为本 单位的第三产业进行管理向其收取费用;   (二)严禁向税务代理机构下达税务代理收入指标;   (三)纳税人有自愿选择税务代理或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权力。严禁各级国税机 关利用行政职权强制和变相强制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   (四)严禁为纳税人指定税务师事务所委托代理税务事宜;   (五)严禁为税务代理机构承揽业务,收取“回扣”;   (六)各级国税机关向税务代理机构出租的办公场所和机设备等,应按社会正常 标准收取租赁等费用,严禁变相收取高租、高费用。同时严禁为税务代理机构无偿提 供使用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等;   (七)严禁将税收行政执法权违规委托税务代理行使;   (八)严禁在职税务人员从事税务代理;   (九)严禁无故拒绝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事宜;   (十)严禁在办税服务大厅内设置税务代理窗口。   二、进一步强化税务代理管理   (一)在实施税务代理中,对由原国税系统脱钩改制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再实行 《税务代理相关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可由各税务师事务所自行执业,独立负责,以 充分体现社会中介机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要求。   (二)各税务师事务所在受托实施税务代理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明 文规定的项目实施税务代理。凡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受条件限制可受托 代理规定项目中的任何一项涉税事宜。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发生资产损失 (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损失、坏账损失、非常损失)、管理费提取等需经税 务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在上报审批时可自愿委托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社 会中介机构出具经由该机构及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共同签章的审核证明 资料,作为税务机关审核的参考依据。   (四)纳税人未委托税务代理而自行申报纳税资料的,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规 定受理,并在审核纳税资料中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认真审核,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审 核检查力度。严格按照岗责要求,层层把关,各司其责,以确保审核工作质量,保证 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加强管理,依法支持,严肃税收工作纪律,严格查处违规税务代理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管理,着力 规范税务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认真履行管理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能。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严格管理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业务范围, 依法支持税务代理机构在自愿委托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并积极为税务代理机构提供税 收政策、法律规定和税收工作信息,逐步增加注册税务师的可做业务,促使其规范运 作和健康发展。   (三)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坚持依法征税,依法办事,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各项税收政策,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严禁随意不征或少征税款,严禁以任何 方式截留、挪用、侵占税款,严肃税收工作纪律,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   (四)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 履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责,全面彻底与税务代理机构脱钩,从制度上切断税务 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税务机关和在职税务人员不准参与税务代理; 不准向税务代理机构收取和摊派任何费用;不准在税务代理机构报销任何费用;不准 接受税务代理机构的任何赞助;不准利用职权刁难纳税人。   (五)今后在工作中,发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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