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4]114号颁布时间:2004-06-25

     2004年6月25日 晋国税发[2004]11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国务院有关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国税系统贯彻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经国务院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由国税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包括: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增值税防 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 控装置的审批。   (二)上述五项以外的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 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我省国税系统的税务行政许可按法定权限由省、市(地)、县(市、区) 税务局及地市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分别实施。是否具有税务行政 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   (二)凡法律、法规规定由我省国税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一律不得委托其 他行政机关实施。   (三)省、市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县级国 税局)应指定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送达税务行政 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局、省局的规定执行。地、市以 下税务机关不得作出任何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补充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指定企业印制(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 的)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由省国税局直接受理、许可。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 使用计算机发票、批准携带或运输空白发票等税务行政许可的受理、许可,由县级以 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许可。对申请人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许可,凡冠以山 西省行业名称的发票,由省国税局受理、许可;其余均由市(地)国税局受理、许可。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使用百万元版、 千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省国税局受理、许可;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由市(地)国税局受理、许可;申请使用万元版、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由县级国税局受理、许可。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 置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许可。   税务行政许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税务机关公示有关许可事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在七月一日前 将五项税务行政许可名称、法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材料的目录和本通知附件一所列的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 示。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 (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2)在法律、法规或 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3)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 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 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 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 关行政机关申请。(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即为受理。(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 务行政许可申请。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及告知补 正通知书,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税务机关审查申请。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 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 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税务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 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 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税务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 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税务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 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由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主 持。   (五)税务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 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由我省国税机关实施的五项税务行政许可都应在法定的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外 承诺缩短期限的,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的税务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 同时公布。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应依法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 续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   (七)特别规定。   为方便申请人,基层税务机关亦可受申请人委托,将申请直接传递至具有税务行 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由基层税务机关代申请人直接传送至具有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的 申请,以税务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的当日开始计算受理时限。   纳税人申请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和许可 决定书,被许可人领购发票时,按照批准的数量、版式领购发票。发票领购簿一次批 准,长期有效。   发票使用和管理项目,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八)档案管理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和部门应加强内部档案管理,按 类别归档,并及时将许可决定存入相关纳税人的基础档案中,做到纳税人档案资料信 息“一户式”管理。   四、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费用   (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除发票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列入本机关预算,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   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提请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许 可决定作出后,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决定送同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实施许可的执法检查。   (二)税务机关应创造条件,与被许可人、其他机关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 人从事许可的活动;税务机关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及时、如实提 供。   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可 以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 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并予以注 销。   (三)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山西省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 法责任制》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日期及相关事宜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以前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有效, 在此以后申请取得、变更、延续、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本通 知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尽量减少许可环节、 简化不必要的文书、缩短许可审批期限。   各地市国税机关在实施非许可项目审批时,可参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积极试 点,积累经验,为尽早规范非许可项目审批工作奠定基础。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税务机关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贯 彻实施好税务行政许可,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税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局将于 今年十月对各地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抽查,以检验实施效果。   各地应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以便统一研究处理。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工(略) 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序   号  项目名称       法 律 依据              实施机关 1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法律。《税收征管法》(1992年9月4日   增值税专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用发票以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外的发票               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  由省级税               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   务局指定。               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               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               发票。”         申请使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主管税务          用经营   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  机关         地发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         拆本使   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用发票   ……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         使用计   的发票”。2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         算机开   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第24条规定:         票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 2   对发票  批准携   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    使用和  带、运输  的机外发票。”第27条第1款规定:“任    管理的  空白发票  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    审批         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印制有   部门规章。《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市国税         本单位   (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  局         名称的   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         发票    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               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               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               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               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3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         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                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               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               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               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               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               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               购发票。 4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   部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   使用百万    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   元版发票    的审批        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  的由省级               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   国税机关               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   批准;               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  十万元版               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  专用发票               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由地市级                                   国税机关                                   批准;                                   其他由区                                   县税务机                                   关批准。 5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   行政法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县以上税    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     务机关    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布)第23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    的审批        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               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               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               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               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               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附件3: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一、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一)税务机关发布拟指定企业的条件和数量   省局在省局对外的网站上或委托基层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   一般一个地市指定一个或二个企业印制普通发票。   (二)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印刷企业的申请书;   2.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3.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普通发票的需要;   4.能够按税务机关的需要保证供应;   5.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6.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7.能够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必备条件。   (三)税务机关受理   1.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发票主管部门受理;   2.收到申请人申请后五日后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四)税务机关审核企业资质和条件   1.案头核实企业书面材料;   2.税务机关应指定两名以上人员到申请企业生产地核实企业申报情况的真实 性;   3.通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   4.受理听证申请,并于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利害关系人。   (五)税务机关法制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要求举行听证会税务机关法制部门应 于收到听证申请后二十日内举行听证。   (六)作出许可决定   税务机关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代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书);   对未指定的企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八)监督检查   许可机关每年应派两人以上对指定企业进行年检。对年检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撤 销其被许可事项,收缴其《发票准印证》,重新指定印制企业。   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1.申请人根据业务需要,提出使用万元版(千元版)、十万元版或百万元版 (千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书、申请表(不再使用原申请审批表)   (新办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值 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2.县级税务机关受申请人委托向具有许可权的市级局或省局税务机关递交申请。   (二)税务机关受理   1.申请使用最高限额为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的,由省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2.申请使用最高限额为十万元版的由市级局主管部门受理;   3.申请使用最高限额为万元版(千元版)的由县级局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日期以收到基层税务机关代为递交申请的当日开始计算。   (三)税务机关审查   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派两名以上人员进行调查。申请使用最高限额 为十万元版的由市级局税务机关派人核查;申请使用最高限额为百万元版、千万元版 的由省局通知市级局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局审核;   (四)作出许可决定   对同意使用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人在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发给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书;对不同意使用最高开票限额的企业在二十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五)送达   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可通过网络方式直接将许可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基层税务 机关。   三、对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税务行政许可规程   (一)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递交领购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经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   4.申请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开户银行证明。   (二)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于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 理由。   (三)税务机关审查   决定受理的,应及时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   (四)作出许可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后,应在省局对外公开承诺的三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给申请人核 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购簿》(代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监督检查   对需要注销或变更《发票领购簿》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注销或变更。   (五)中止或缴销   对申请人因税务违法行为需要中止或缴销《发票领购簿》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 扣或缴销《发票领购簿》。   四、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本许可项目共包括五方面内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 机开票、批准携带或运输空白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递交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及申请项目;   2.跨地区申请经营地发票的,应提供担保人书面证明或保证金;   3.新办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开户证明;   4.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的,应提供发票具体的式样和尺寸规格、税 务登记证副本和《普通发票领购簿》;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税务机关受理   1.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的,可由基层税务机关受委托分别传递给省 国税局、市(地)国税局;   2.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于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三)税务机关审查   对受理的,应及时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派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实地调 查。   (四)税务机关作出决定   对予以许可的,应于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由办税服务厅综合 窗口及时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相关税务文书。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已交纳 发票保证金的,应将收取发票保证金后开具的收据一并送达。   对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税务行政许 可操作规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根据实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递交申请。   新成立纳税人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二)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于五日内决定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三)税务机关审查   受理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派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四)作出许可决定   审查和调查结果后,应于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由办税服 务厅综合窗口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