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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3]99号颁布时间:2003-02-28

     2003年2月28日 晋国税函[2003]9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从1999年起,我省国税系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月份、季度预缴和 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这一办法执行以来,各地反映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 190号文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自行设计”的精神,省局修订设计了《企业所得税月(季) 纳税申报表》(见附件)表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纳税申报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由各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 填报。该表一式三份,主管国税机关签收盖章后各份的用途分别为:一份退还纳税人; 一份作为税款征收及征管档案保存资料;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的用纸规格为A4竖式,由省局集中印 制。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从预缴2003年1季度的所得税时启 用。对2002年底省局统一印制分发的《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其 适用范围相应进行调整,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 份、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一律按其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减免税额 及已预缴税额计算当期应预缴税额。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对已预缴税款大于应预缴税 款的部分,年终汇算清缴时方可办理多缴税款的退库,平时不能办理退库事宜。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纳税人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时对应的税率。   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按规定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只能在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期间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弥补,不得在月份、季度预缴税款时进行弥补。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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