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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晋国税函[2003]143号颁布时间:2003-03-17

     2003年3月17日 晋国税函[2003]143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做好全省金税工程二期的完善和拓展工作,确保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今 年6月底前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主 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地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和建议,请及 时报告省局。   一、凡自愿选择使用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符合以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一)一般纳税人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不足10份或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不 足100份的;   (二)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计算机管理水平偏低,没有能力开具电脑专用发票的。   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纳税人可以由使用防伪税控主机共 享服务系统转为单独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二、纳税人申请使用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纳税人仍按照现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防伪税控系统申请审 批手续;   (二)申请使用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的纳税人携带已批准使用防伪税控系 统的有关资料向其征收机关领取并如实填写《企业使用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申 请审批表》(式样附后);   (三)征收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企业使用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申请审批 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四)县级税务机关对申请使用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的纳税人提供的有关 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后,将《企业使用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申请审批表》一份退 还纳税人,一份转被批准使用主机共享系统的中介机构或税务机关,一份转征收机关, 一份县级税务机关留存。   (五)提供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与纳税人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 统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企业使用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申请 审批表》中的启用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   纳税人审批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变更认定手续。   三、地市税务机关按季对具备开票服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批。   四、纳税人应按照《山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办理防伪税控开 票系统的发行、专用发票的领购、抄税报税和专用设备的缴销等业务。   五、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收费标准,省局另行通知。   六、具体操作程序待总局运行软件下发后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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