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无牌无证、非法拼装、报废机动车辆涉及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函[2004]171号颁布时间:2004-03-24

     2004年3月24日 晋国税函[2004]171号 山西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集中清理整顿无牌无证、非法拼装、报废机动车辆涉及车购税征管 业务的请示》(晋车购字[2004]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 下:   一、对行使多年、未达报废标准的无牌无证国产机动车,在缴纳车购税时涉及滞 纳金的计算由于原车购费的有关规定已不再执行,故从2001年1月1日车辆购置 税开征之日起计算。2001年5月31日前按照1992年9月4日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按千分之二计算征收;2001年5月1日后按 照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万分之五 计算征收。   二、对县、乡农村的无牌无证机动车、摩托车及农用运输车,在办理车辆登记注 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 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规定执行,即先缴纳车 辆购置税,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此复。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