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4日 晋国税函[2004]171号
山西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集中清理整顿无牌无证、非法拼装、报废机动车辆涉及车购税征管
业务的请示》(晋车购字[2004]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
下:
一、对行使多年、未达报废标准的无牌无证国产机动车,在缴纳车购税时涉及滞
纳金的计算由于原车购费的有关规定已不再执行,故从2001年1月1日车辆购置
税开征之日起计算。2001年5月31日前按照1992年9月4日颁布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按千分之二计算征收;2001年5月1日后按
照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万分之五
计算征收。
二、对县、乡农村的无牌无证机动车、摩托车及农用运输车,在办理车辆登记注
册时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
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规定执行,即先缴纳车
辆购置税,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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